半月談記者 王 研
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正在基層大量出現,加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其中,不少批量訴訟屬于過度訴訟,打擊的都是末端,對從源頭上打擊制假行為作用不大,還產生了一些不良的社會影響。其擴散、泛濫趨勢值得警惕。
個體工商戶成知識產權侵權“重災區”
2023年5月26日,300多人出現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他們都是同一起案件的被告——一家外省企業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了219家小超市、小賣部等個體工商戶,稱他們售賣的濕紙巾、衛生巾等假冒了自己的品牌。
企業提起的批量訴訟還出現在昆明市盤龍區法院。該院民一庭法官夏麗維介紹,這批被告有80余家個體工商戶。他們中的不少人難以理解,自己僅僅因為賣了幾包利潤微薄的紙巾,就要面臨上萬元賠償,紛紛辯解自己是從批發商那里正常購買,并不知道是假貨。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將普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一審管轄權下放給部分基層法院。昆明的這一舉措自2022年5月開始,自此,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訴訟開始批量出現在相關基層法院,多的時候一起案件竟有數百個被告。
昆明市官渡區有茶城、汽配城、花市、家具城等,花卉商戶進行網絡銷售的圖片侵權、汽配城商戶銷售的零件侵權等批量訴訟,使官渡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不斷增長: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官渡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488件,2023年受理1260件;今年前7個月受理857件,其中批量訴訟占比約六成。
來自楚雄州祿豐市法院的分析稱,個體工商戶正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重災區”。2022年5月17日至今年2月,祿豐法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390件,其中涉及個體工商戶侵權的有282件,占72.3%。
來自云南省高院的分析表明,全省法院受理的商標、專利侵權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是批量訴訟。如北京一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近年來在云南提起了上百件侵害商標權一審民事訴訟,被訴侵權人多為處于銷售終端的本地小超市、小賣鋪,經營規模小;被控侵權產品多為生活日用品,如紙巾、衛生巾、蘆薈膠、花灑等,產品售價不高。
利益鏈條與“被制造的過度訴訟”
專業人士認為,知識產權案件批量訴訟迅猛增長原因復雜,一些批量訴訟權利基礎、維權手段和目的都正當,本身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也有一些批量訴訟以營利為目的。后一種訴訟正在不斷增加,已判案件中有小商戶進貨10瓶假冒花露水后,被法院判賠4000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與社會跨學科研究中心課題組開展研究后認為,合法但不必要的批量訴訟或商業維權行為屬于過度訴訟,且在知識產權領域表現尤為明顯。這些案件涉及的產品往往技術不復雜,相關爭議往往有自行和解、行政調解等其他解決渠道,有的取得權利本身就存在瑕疵,部分案件與“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政策目標并不相符。這些案件雖基于合法權利主張,但在實際操作中呈現泛濫態勢,過度消耗司法資源。
更重要的是,課題組分析相關案件發現,一些法律咨詢公司主導了糾紛處理的進程,使糾紛大量轉化為訴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與社會跨學科研究中心主任侯猛說,法律咨詢公司為商標專用權人墊付訴訟資金并獲得授權,與公證處一同取證,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從而形成了訴訟產業鏈。其通常操作模式是:法律咨詢公司采用類似“全風險代理”的第三方資助訴訟模式,企業無需先行支付任何費用。如果獲得賠償,則扣除成本后按比例與企業分成。法律咨詢公司和公證處人員一起以普通顧客身份購買侵權產品,對銷售過程、購買和付款憑證等進行證據保全,并出具公證書。取證時采取批量策略,進行“地毯式”搜尋。法律咨詢公司需要辦理的公證單價1000元到2000元不等,這也是公證機構愿意配合的原因。最后,委托律師進行訴訟。
課題組還統計發現,一些權利人提起的批量訴訟案件可能覆蓋了全國近70%的地級行政區。
過度訴訟作用有限,不應繼續擴散
“就法院考核而言,知識產權批量訴訟是有利的。”一位基層法官坦言,案件數量多、難度不大,考核數據會很好看,但自己時常感到困惑:批量訴訟打擊的都是末端,不能根除病灶,只會反復發病。“這種行為更像割韭菜,這一茬割的是濕紙巾,下一茬是酒,后面可能是茶、口香糖……”課題組的分析則認為,在小商戶看來,法院的裁判規則對他們要求過高,會讓他們承擔遠高于自己經營收益的責任,因此會對司法產生抱怨和不信任感。
“從訴訟中的表現看,原告并不能公示自己的經銷商,也不能向小商戶提供正規進貨渠道和正確的假貨識別方法。”一位基層法官認為,這類案件其實對打擊制假售假效果并不明顯。
侯猛說,從裁判文書來看,企業一般通過生產日期和批次的噴碼形態、密封技術、生產工藝等細節來判別涉案商品是否為正品,一些企業還主張鑒別真假的方法屬于“商業秘密”。小商戶們進貨可能來自某些批發商,也可能來自網絡采購,有限的鑒別知識和多樣的進貨來源導致小商戶購進假冒商品的可能性較高。
課題組認為,過度訴訟并不能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最終目的。打擊終端銷售者并沒有斬斷制假源頭,法院不但被擠占有限的司法資源,還有淪為訴訟制造者牟利“工具”的可能,影響法院公信力。
為此,專業人士認為要暢通行政源頭治理和訴前調解等渠道。行政機關應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加強打擊制假鏈條和源頭。法院可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合作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專業力量。檢察機關要發揮監督作用,進行類案監督,對一些判賠金額過高的典型案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引導法院調適裁判規則。
編輯:尤立